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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2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春鈴葉雅婷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20號

抗告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20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13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14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10月28日所為裁定表示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葉雅婷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2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