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20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20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13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14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10月28日所為裁定表示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