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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1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姜悌文李陸華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13號

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之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聲請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百視亨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魏陳秀芳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104 年度聲字第1813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 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813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及第495 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1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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