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13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應受送達之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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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人
- 魏陳秀芳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104 年度聲字第1813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 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813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及第495 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