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66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 抗告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兼以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 抗告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