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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6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賴惠慈陳彥君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66號

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抗告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抗告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以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6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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