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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32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32號

聲請人
傅世瑤(即益生大藥局)
相對人
揚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補增「法定代理人吳如發,住臺中市○里區○○街○○○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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