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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1號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11號

上訴人
鄭明旭
被上訴人
邱福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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