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11號
- 上訴人
- 鄭明旭
- 被上訴人
- 邱福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