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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林春鈴賴淑芬歐陽儀
  • 法定代理人
    彭振華、戴頌雯

  • 原告
    夏威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
    泰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號原   告 夏威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振華 訴訟代理人 周世中 林哲倫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被   告 泰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頌雯 訴訟代理人 許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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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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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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