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25號
- 原告
-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銘裕
- 被告
-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秉泓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係因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字第27964號民事裁定准許並送達被告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