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漁歌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宇數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一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