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54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黎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遠昇即豐發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蘇遠昇即豐發企業社清償借款。惟查,被告蘇遠昇(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民國103 年12月2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死亡後依前揭法律規定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