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54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黎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遠昇即豐發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蘇遠昇即豐發企業社清償借款。惟查,被告蘇遠昇(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民國103 年12月2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死亡後依前揭法律規定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