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4號
- 反訴原告
- 博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宇岳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啟茂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貸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