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4號
- 上訴人
- 啟茂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遵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貸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玖萬柒仟零貳拾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287,620 元+反訴部分1,509,400 元=3,797,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