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方祥鴻
- 法定代理人陳宏偉、林君盈
- 原告艾微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金致國際實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 告 艾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被 告 金致國際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君盈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日裁 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此項 裁定已於104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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