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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4號

返還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主村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原名瀚元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曉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國峰即窈窕診所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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