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主村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原名瀚元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曉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國峰即窈窕診所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