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238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曾政儀
複代理人
林育宇
被告
霖雨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恆茂
被告
張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叁仟貳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第23條約
    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
    權。
二、本件被告霖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霖雨公司)、張恆茂、張
    寶琴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霖雨公司邀被告張恆茂、張寶琴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102 年6 月6 日向原告訂借額度新臺幣(下同)
    8,800,000 元貸款,約定借用期限1 年,分次動用本借款,
    嗣於103 年7 月31日簽訂增補借據,約定就餘欠分36期償還
    在案。該筆貸款利率按原告訂約日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
    般)機動利率1.395%加個別加碼年息2.405%計算,按月付息
    ,到期還本,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6
    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霖雨公司於
    103 年10月10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且被告霖
    雨公司對原告之借款僅繳息至103 年10月5 日,未依約繼續
    償付,依放款借據第11條第2 款約定視為本金全部到期,被
    告並於103 年10月14日通知被告在案。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
    如訴之聲明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嗣原告於104 年3 月19
    日將貸款轉列催收款項,依放款借據第5 條約定,其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息1%固定計算。為此,依
    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增補借據、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一般放款放出查詢
    單、臺灣銀行延平分行103 年10月14日延平授字第10300032
    591 號函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
    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之主張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
    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533元          原告預納
合      計             17,533元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
│號│            │              │    │              │利率  │
├─┼──────┼───────┼──┼───────┼───┤
│ 1│1,663,240元 │自103年10月6日│3.8%│自103年11月6日│0.38% │
│  │            │起至104年3月18│    │起至104年3月18│      │
│  │            │日止          │    │日止          │      │
│  │            ├───────┼──┼───────┼───┤
│  │            │自104年3月19日│4.8%│自104年3月19日│0.48%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04年5月5 │      │
│  │            │              │    │日止          │      │
│  │            │              │    ├───────┼───┤
│  │            │              │    │自104年5月6日 │0.96%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