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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張文毓

  • 當事人
    范芳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1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范芳彰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黃國紘律師 陳建瑜律師 複代理人  黃楚軒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極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之聲明第1項係財產權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反訴訴之聲明第2項價額以系爭Ferrari 賽車價值為準,依被告即反訴原告民國104年11月11日民事陳報 狀第2頁可認系爭Ferrari賽車價值為9,022,002元,故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0,672,002元(165萬+9,022,002=10,672,0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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