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原 告 張喬南 張黛華 張崇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黃冠瑋律師 複代理人 任俞仲律師 被 告 張震南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被 告 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南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另被告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本院卷第257頁),本件即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原告依首開法條聲請(本院卷第258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應予准許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