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吳祥筠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展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玉山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竹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前固已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之3,75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