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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吳祥筠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前固已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之3,75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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