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詹慶堂
- 當事人吳祥筠、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吳祥筠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前固已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之3,75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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