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4號
- 原告
- 潤誠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登茂
- 被告
-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增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自明。
二、經查,原告依雙方簽訂之「臺閩之星-船舶用5號發電機換裝檢驗處理費用契約」、「臺閩之星-船舶用備用發電機部分料件及左玄梯檢驗處理費用契約」、「臺閩之星-船舶用玄梯馬達及下列各項檢驗處理費用契約」(下統稱系爭承攬契約),請求被告依約給付修繕報酬,而系爭承攬契約皆明定「如涉訟時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顯見雙方已對契約涉訟乙節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