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6號
- 原告
-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簡永富
- 訴訟代理人
- 彭建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哲律師
- 被告
- 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美
- 訴訟代理人
- 邱琇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其與被告間所訂「國軍副食品(大宗雜貨類)供銷契約」(下稱系爭供銷契約)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依上開兩造間所訂系爭供銷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本契約..雙方合意以甲方(指原告)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提出之該供銷契約(見本院支付命令卷附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證一第十五頁)在卷可稽,對照原告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其所在地在台北市南港區,足認兩造已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