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0號
- 原告
-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
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臺灣新聞報、聯合報、中視新聞、臺視新聞、華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為之,並表明其當事人及法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等事項,並按他造人數提出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以供送達對造,此為法定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中表明被告全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被告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亦未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查,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後,分別於104年7月31日、同年8月4日、同年8月7日提出民事聲請及補正狀、民事補充陳述狀、民事聲請及補充陳述狀等書狀,惟查,原告並未依上開裁定依法補正被告全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且未就原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足認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之情形,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