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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0號

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

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臺灣新聞報、聯合報、中視新聞、臺視新聞、華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為之,並表明其當事人及法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等事項,並按他造人數提出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以供送達對造,此為法定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中表明被告全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被告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亦未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查,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後,分別於104年7月31日、同年8月4日、同年8月7日提出民事聲請及補正狀、民事補充陳述狀、民事聲請及補充陳述狀等書狀,惟查,原告並未依上開裁定依法補正被告全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且未就原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足認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之情形,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