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0號上 訴 人 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聲明為新台幣肆佰玖拾伍萬陸仟零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