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薛中興陳君鳳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4號

原告
中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以諾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被告
王秀慧(即永康護理之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委任招募契約請求損害賠償,系爭委任招募契約第14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誠信盡力協商解決,惟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觀諸前開約款既已明文特別約明合意管轄法院,亦堪認有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之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