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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荃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恩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振昌、衣盒精品店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8,4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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