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荃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恩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振昌、衣盒精品店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8,4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