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賴惠慈
- 法定代理人黃承宏、楊昶文
- 原告譁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立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22號原 告 譁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宏 被 告 立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9 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1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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