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張簡雲輝
- 原告林鴻麗
- 被告二十一世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4號原 告 林鴻麗 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 被 告 二十一世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雲輝 訴訟代理人 陳述凱 龔宸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2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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