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35號原 告 龍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彥良 被 告 沈宏諭 訴訟代理人 沈宏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潘彥良承受原告法定代理人地位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後、宣示判決前變更,由潘彥良接任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惟其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