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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姜悌文林佑珊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8號

上訴人
余堅偉
被上訴人
華爾滋大樓管理委員會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盧炎煌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林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98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判命確認被上訴人盧炎煌、林月春各與被上訴人華爾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乃財產權訴訟。惟上訴人倘獲勝訴,所受客觀利益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估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77條之12、77條之13及77條之16條規定,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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