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朱傳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緒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關於確認103 年11月26日上訴人第6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 次會議提請討論案第4案對被上訴人之除名決議無效之部分廢棄,判命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因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