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1號
- 原告
- 屈長治
- 訴訟代理人
- 楊敦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婉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慧美間請求清算合夥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清算兩造間合夥經營凌軒企業社之財產,屬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