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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41號

清算合夥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1號

原告
屈長治
訴訟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複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慧美間請求清算合夥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清算兩造間合夥經營凌軒企業社之財產,屬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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