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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7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75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志豪
訴訟代理人
郝憲銘
被告
美商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宏
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揚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紅瑩律師
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梁志律師

      何美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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