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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瓔鈺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被告
高志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楊明道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魯洪誠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許麗梅
法定代理人
楊恩祈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華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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