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楊瓔鈺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邦
- 被告
- 高志石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楊明道
- 被告
- 人
- 法定代理人
- 魯洪誠
- 法定代理人
- 兼法定代理 許麗梅
- 法定代理人
- 楊恩祈
-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華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