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93號
- 原告
- 王毓義
- 被告
- 台灣佐川急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原能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以本院104年度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4年5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