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徐千惠
- 當事人王毓義、台灣佐川急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93號原 告 王毓義 被 告 台灣佐川急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原能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月13日以本院104年度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4年5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桂大永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