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09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09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英琦
- 被上訴人
- 即 被 告 何俊逸即鐸昇珠心算美術電腦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
- 王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