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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1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圓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梅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2,465,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38,17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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