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13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明發陳君鳳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13號

原告
林瑋
被告
孫榮志
訴訟代理人
鐘一晟律師
被告
新加坡商迦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達
訴訟代理人
林昌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