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13號原 告 林瑋 被 告 孫榮志 訴訟代理人 鐘一晟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迦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達 訴訟代理人 林昌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6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