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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告
寰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穎寰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亮鈞律師
被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訴訟代理人
馬瓊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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