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號
- 原告
- 寰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穎寰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亮鈞律師
- 被告
-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 訴訟代理人
- 馬瓊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