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寰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穎寰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郭亮鈞律師 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訴訟代理人 馬瓊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