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04號上 訴 人 劉碧瑋即元大科技館(原名:起司電腦資訊社) 被 上訴人 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