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8號原 告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金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5651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