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8號
- 原告
-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 被告
- 金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5651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