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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38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8號

原告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
金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5651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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