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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熊志強

  • 當事人
    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1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景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訴字 第246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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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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