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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周元白

  • 原告
    長城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全球工業總部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00號原   告 長城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元白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被   告 全球工業總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耀進有限公司 林泳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陸佰柒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 、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103年10月31日之103年第5次會議 之議案五決議內容無效」、「102年4月24日之102年第1次臨時會議之議決內容一無效」等情,是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15號裁定參照),是本件原告所請求上揭會議、臨時會議之決議內容無效,為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即應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其請求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原 告於起訴時所繳交3,000元,尚應補繳30,6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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