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00號原 告 長城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元白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被 告 全球工業總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耀進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泳萱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莊賀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