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30號上 訴 人 立新通訊行即黃信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3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