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68號

確認選擇認股權利之法律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68號

原告
田中玉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幸彤律師
被告
江國星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選擇認股權利之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股票選擇權行使同意書前文記載:「鏶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田中玉先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以下稱乙方),特別依甲方持有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環華豐公司)股份中提列16,000,000股,自到任日起五年內,每股依價新台幣十元整;自第六年起,另加計利息(以年利率4%計算),供乙方選擇認股…」,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