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選擇認股權利之法律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68號原 告 田中玉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侯幸彤律師 被 告 江國星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選擇認股權利之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股票選擇權行使同意書前文記載:「鏶鑫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稱甲方)與田中玉先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以下 稱乙方),特別依甲方持有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環華豐公司)股份中提列16,000,000股,自到任日起五年內,每股依價新 台幣十元整;自第六年起,另加計利息(以年利率4%計算),供乙方選擇認股…」,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