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31號原 告 邱小琪 被 告 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被 告 黃子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陳宜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