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31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31號

原告
邱小琪
被告
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被告
黃子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陳宜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