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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63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詠筑
被告
旺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志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在卷可稽,而原告總行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旺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旺元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26日起邀同被告林志雲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下同)4,998,702元,各筆借款之原借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均如附表一所示,兩造並約定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以遲延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息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旺元公司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款至如附表一之最後繳息日所示,尚欠3,758,64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又被告林志雲既擔任被告旺元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確認表、撥款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堪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旺元公司向原告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自應如數清償,而被告林志雲既擔任被告旺元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前述說明自應與被告旺元公司就前揭債務連帶負擔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借款明細
┌─┬──────┬───────┬───┬─────┬─────┬─────┐
│編│ 原借金額   │  借據起迄日  │ 年息 │  最後    │ 還款金額 │ 現在餘額 │
│號│(新臺幣)  │              │(%)│ 計息日   │(新臺幣)│(新臺幣)│
├─┼──────┼───────┼───┼─────┼─────┼─────┤
│1 │  750,000元 │自103.06.26起 │ 3.62 │104.05.26 │337,040元 │412,960元 │
│  │            │至105.06.26止 │      │          │          │          │
├─┼──────┼───────┼───┼─────┼─────┼─────┤
│2 │  250,000元 │自103.06.26起 │ 3.62 │104.05.26 │112,347元 │137,653元 │
│  │            │至105.06.26止 │      │          │          │          │
├─┼──────┼───────┼───┼─────┼─────┼─────┤
│3 │1,205,475元 │自103.11.03起 │  3.6 │104.06.24 │593,004元 │612,471元 │
│  │            │至104.05.03止 │      │          │          │          │
├─┼──────┼───────┼───┼─────┼─────┼─────┤
│4 │  401,826元 │自103.11.03起 │  3.6 │104.06.24 │197,668元 │204,158元 │
│  │            │至104.05.03止 │      │          │          │          │
├─┼──────┼───────┼───┼─────┼─────┼─────┤
│5 │  159,705元 │自103.12.26起 │  3.6 │104.05.26 │      0元 │159,705元 │
│  │            │至104.06.26止 │      │          │          │          │
├─┼──────┼───────┼───┼─────┼─────┼─────┤
│6 │   53,235元 │自103.12.26起 │  3.6 │104.05.26 │      0元 │53,235元  │
│  │            │至104.06.26止 │      │          │          │          │
├─┼──────┼───────┼───┼─────┼─────┼─────┤
│7 │  371,700元 │自103.12.26起 │  3.6 │104.05.26 │      0元 │371,700元 │
│  │            │至104.06.26止 │      │          │          │          │
├─┼──────┼───────┼───┼─────┼─────┼─────┤
│8 │  123,900元 │自103.12.26起 │  3.6 │104.05.26 │      0元 │123,900元 │
│  │            │至104.06.26止 │      │          │          │          │
├─┼──────┼───────┼───┼─────┼─────┼─────┤
│9 │  809,156元 │自103.12.26起 │  3.6 │104.05.26 │      0元 │809,156元 │
│  │            │至104.06.26止 │      │          │          │          │
├─┼──────┼───────┼───┼─────┼─────┼─────┤
│10│  269,719元 │自103.12.26起 │  3.6 │104.05.26 │      0元 │269,719元 │
│  │            │至104.06.26止 │      │          │          │          │
├─┼──────┼───────┼───┼─────┼─────┼─────┤
│11│  452,989元 │自104.03.31起 │  3.6 │104.05.31 │      0元 │452,989元 │
│  │            │至104.09.30止 │      │          │          │          │
├─┼──────┼───────┼───┼─────┼─────┼─────┤
│12│  150,997元 │自104.03.31起 │  3.6 │104.05.31 │      0元 │150,997元 │
│  │            │至104.09.30止 │      │          │          │          │
└─┴──────┴───────┴───┴─────┴─────┴─────┘
附表二:請求金額
┌─┬─────┬──────┬───┬───────────────────┐
│編│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              逾期違約金              │
│號│(新臺幣)│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前開利率10%計算│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1 │412,960元 │自104.05.27 │ 3.62 │自104.06.28起     │自104.12.27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4.12.27止     │至清償日止        │
├─┼─────┼──────┼───┼─────────┼─────────┤
│2 │137,653元 │自104.05.27 │ 3.62 │自104.06.28起     │自104.12.27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4.12.27止     │至清償日止        │
├─┼─────┼──────┼───┼─────────┼─────────┤
│3 │612,471元 │自104.06.25 │  3.6 │自104.05.04起     │自104.11.04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4.11.03止     │至清償日止        │
├─┼─────┼──────┼───┼─────────┼─────────┤
│4 │204,158元 │自104.06.25 │  3.6 │自104.05.04起     │自104.11.04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4.11.03止     │至清償日止        │
├─┼─────┼──────┼───┼─────────┼─────────┤
│5 │159,705元 │自104.05.27 │  3.6 │自104.06.27起     │自104.12.27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4.12.26止     │至清償日止        │
├─┼─────┼──────┼───┼─────────┼─────────┤
│6 │53,235元  │自104.05.27 │  3.6 │自104.06.27起     │自104.12.27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4.12.26止     │至清償日止        │
├─┼─────┼──────┼───┼─────────┼─────────┤
│7 │371,700元 │自104.05.27 │  3.6 │自104.06.27起     │自104.12.27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4.12.26止     │至清償日止        │
├─┼─────┼──────┼───┼─────────┼─────────┤
│8 │123,900元 │自104.05.27 │  3.6 │自104.06.27起     │自104.12.27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4.12.26止     │至清償日止        │
├─┼─────┼──────┼───┼─────────┼─────────┤
│9 │809,156元 │自104.05.27 │  3.6 │自104.06.27起     │自104.12.27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4.12.26止     │至清償日止        │
├─┼─────┼──────┼───┼─────────┼─────────┤
│10│269,719元 │自104.05.27 │  3.6 │自104.06.27起     │自104.12.27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4.12.26止     │至清償日止        │
├─┼─────┼──────┼───┼─────────┼─────────┤
│11│452,989元 │自104.06.01 │  3.6 │自104.07.02起     │自105.01.02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01.01止     │至清償日止        │
├─┼─────┼──────┼───┼─────────┼─────────┤
│12│150,997元 │自104.06.01 │  3.6 │自104.07.02起     │自105.01.02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5.01.01止     │至清償日止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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