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66號上 訴 人 緯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慧 上 訴 人 張人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霖寶貿易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266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