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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25號

原告
寶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容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莊喬勝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萍律師
複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被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寶瀧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堡山有限公司於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建上字第146 號事件所成立訴訟上和解是否因被告詐欺而有和解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及原告是否因被告詐欺行為受有損害,均視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續字第1號事件是否准許繼續審判而定,該事件之法律關係確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續字第1 號判決駁回原告繼續審判之請求後,因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惟業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2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之先決問題已確定,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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