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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50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被告
丙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冬勇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9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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