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8號

交付印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告
世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祺祓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曉華
被告
洪祺祥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複代理人
呂畊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付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洪祺祓有「合法之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爭執原告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並做成選任伊頂旺企業有限公司、洪祺祓、李毓琇為董事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因違反公司法第174 條規定規定,故系爭決議應屬不成立,據此,則洪祺祓於原告股東會後經原告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之決議自屬無效等語。是洪祺祓是否為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即有疑問,自應由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洪祺祓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