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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印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
    洪祺祓

  • 原告
    世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洪祺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世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祺祓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曉華 被   告 洪祺祥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複 代理人 呂畊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付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洪祺祓有「合法之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爭執原告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並做成選任伊頂旺企業有限公司、洪祺祓、李毓琇為董事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因違反公司法第174 條規定規定,故系爭決議應屬不成立,據此,則洪祺祓於原告股東會後經原告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之決議自屬無效等語。是洪祺祓是否為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即有疑問,自應由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洪祺祓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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