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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2號

給付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紀文惠蔡世芳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告
iConcerts Asia Privat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Mathieu Sibille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被告
EchoStar Asia Multimedia Limited(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 .Scott Zimm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如未註明幣別均指新臺幣)389 萬8,900 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萬7,000 元,以起訴時美金現金買入匯率30.70 元計算,美金12萬7,000 元×30.70 元=389 萬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61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 萬9,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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