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2號
- 原告
- iConcerts Asia Private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Mathieu Sibille
- 訴訟代理人
- 葉慶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成淵律師
- 被告
- EchoStar Asia Multimedia Limited(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R .Scott Zimm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如未註明幣別均指新臺幣)389 萬8,900 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萬7,000 元,以起訴時美金現金買入匯率30.70 元計算,美金12萬7,000 元×30.70 元=389 萬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61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 萬9,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